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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 青海省出台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2项政策措施
2023-02-13  来源: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阅读: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讯】为切实解决当前制约青海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市场环境,持续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助力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3〕6号)。全文如下:

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市场环境,持续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壮大本省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企业,施工企业统称为建筑业企业)名录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打造青海建设工程品牌企业。支持各市州培育一批高等级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推动建设工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以骨干企业为主体,通过并购重组、参股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集团化发展,以集团化发展联合组建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有资质。西宁市、海东市各培育扶持5家骨干企业,海西州、海南州各培育扶持至少2家骨干企业,其他各州培育扶持至少1家骨干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省外企业在本省落户。对省外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勘察综合资质、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监理综合资质企业首次迁入我省的,迁入地政府应参照当地招商引资政策重点予以支持。省外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勘察综合资质、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在我省成立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在省内外业绩可以认定为该子公司业绩,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内最高等级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本省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对在境外承揽工程的本省建设工程企业,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引导其及时到相关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风险处置备用金,鼓励企业采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提升其在境外承揽工程的抗风险能力。通过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推动本地优势企业与省外、境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参与外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新能源等项目,提高省外市场份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合作。支持省外企业与本省企业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我省大型项目,鼓励省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在大型项目采用EPC、PPP等模式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设计、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培育建设工程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发挥建筑师技术主导作用,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专业化发展,扶持壮大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专业作业为主的小微企业,提升企业竞争优势。重点培育一批新能源、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装配式建筑、钢结构、智能建造等领域建筑业企业,支持企业在新基建、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全流程产业链。支持甲级勘察设计企业综合化、集成化发展,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或岩土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创优争先。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创建优质工程,支持行业协会开展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选活动,发布勘察设计行业服务成本信息,引导合理勘察设计取费和勘察设计周期。鼓励推行优质优价,对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江河源”杯奖(省优质工程奖)等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协商在勘察设计费的计取上给予奖励。施工合同中可约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分别按不高于合同额1.5%、1.0%计取,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七)优化资质审批管理。鼓励省内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与省内外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执业注册人员,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对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省内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招标,符合相关规定的直接发包或者邀请招标,落实设计方案招标补偿制度。鼓励各地开展评定分离试点,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则上不需要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鼓励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直接融资的建设工程企业,按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落实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与第三方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落实落细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小微企业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可享受国家及我省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保证金减免缓缴政策。上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或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评定为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浮50%额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省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全面推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主支付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采用金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方式。在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证金时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的,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上年度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评定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采用工程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担保费用按基准费率下浮20%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审查中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支持政府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民间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农牧区住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称号,且具有装配施工能力的,可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绿色智能建造。支持各地建设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加快绿色建材认证工作,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推进绿色建材的生产和应用。推进绿色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开展“智慧工地”试点,对于达到“智慧工地”标准的工程项目,在申报省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并给予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加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建筑业组织模式转变。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当年新开工项目总数的20%。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应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充分整合,纳入项目预算,并在工程总投资中列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迁入我省的省外企业其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我省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培育行业技术领军人才,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鼓励大型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设立院士、大师工作站(室),带动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乡村振兴建设,鼓励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下乡,支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农牧民住房(二层及以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建筑产业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打造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并给予建筑业企业信用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水平。支持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信用加分。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支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龙头骨干建设工程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设工程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支持建设工程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建设工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建设工程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引导建设工程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好业务培训、技能评价和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青海省经济调度服务工作机制建筑业专项组作用,构建建筑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建筑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和调度评估体系,加强对行业发展分析研判。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分管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包联1家建筑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新进展和新成效,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广泛凝聚社会合力,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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