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
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也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十二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针对建材工业低端过渡性产品所占比例偏大、企业规模小而散等问题,我省着力化解过剩产能,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进两化融合,在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省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有效提升建材工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引导”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淘汰落后低效产能,严格控制总量,优化存量,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质量和效益,推进我省建材工业生产向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推进结构调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建材工业整体发展水平。
坚持政策引导,推进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强化能耗控制,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建材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坚持企业主体,推进技术进步。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发挥骨干优势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加强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市场创新,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融合发展。发挥部门合力,立足区域市
场需求,拓展发展空间,深化产业合作,建立产业联盟,持续增强整体实力。
(三)目标任务。到“十三五”末,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达1—2家,水泥熟料产量排名前5家企业的产业集中度达80%,水泥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玻璃窑生产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合理区间,积极发展高性能、高附加值特种玻璃和下游产品。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应用比重稳步提高,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业结构明显优化。
二、压减过剩产能,增强盈利能力
(一)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普通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淘汰落后产能。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准或者超总量,且受到罚款处罚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三)推进联合重组。支持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利用市场化手段,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等为纽带,实施产业联合重组,通过资源整合,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缺乏竞争力、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如果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没有超出原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
(四)倡导自律限产。通过行业自律,推行水泥企业错峰生产,促进平板玻璃生产线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并合理限产。
三、加快技术创新,促进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引进和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重点发展具有安全、环保、节能、降噪、防渗漏等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精深加工制品,加快推进产品品种规格系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提升产品质量和合格率,更好满足差异化绿色建材需求。
(一)水泥行业。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鼓励生产42.5以上等级产品。加快研发生产特种水泥、高标号水泥、抗盐卤水泥、镁水泥等产品,提高优质高标号水泥产品比重。大力发展适应建筑工业化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部件化制品。继续全面实施节能环保和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在不扩大产能的基础上,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理,实现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生产高性能混凝土、建筑构件和预拌砂浆等高附加值产品,促进建材产业向环保产业转型发展。
(二)玻璃行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积极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依托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充分利用青海本地石英砂资源优势,延伸开发生产国内领先的节能环保、太阳能高端特种玻璃、国家推广应用的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特种石英玻璃等高附加值玻璃制品,以及适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的节能门窗等产品。积极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板材、电致变色玻璃等新产品,结合发展设施农业和建设美丽乡村,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
(三)卫浴产品。加快发展硅灰石卫浴产品,重点提高产品质量与档次,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引领行业发展的薄型化、轻量化、智能化、可回收的绿色卫浴洁具知名品牌,促进绿色建材产品消费。
(四)推广新型墙材。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屋面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板。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等开发生物质建材,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等产品。加快推广应用水性涂料、胶黏剂及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管材等产品。
(五)开发新型材料。以盐湖、石膏、硅灰石等资源精深加工为重点,大力发展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新兴环保功能材料。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以及玻璃基板、光纤预制棒、陶瓷分离膜、塑料异型材、蓝宝石晶体等先进无机非金属产品,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
(六)发展建材服务业。强化需求牵引和创新驱动的协同效应,支持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工程承包服务,促进建材工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引导建材工业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推进水泥、平板玻璃、石材等大宗材料发展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广泛应用。开展面向建材行业的能效对标、达标、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提高绿色建材产业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化水平。
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降本增效
(一)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发展轻质、高强、耐久、部品化的新型墙材和水泥砌块等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科〔2015〕162号)要求,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全面引导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砌体材料等建材产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工作。
(二)推进绿色智能发展。加大对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支持企业向特色园区集聚。推广高原富氧燃烧、余热余压回收、脱硫脱硝除尘等先进节能环保技术,降低企业能耗和排放,提高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智能化生产,建设厂区物联网,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建材企业消纳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鼓励企业利用矿渣、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等产品,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转型发展。
(四)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建材行业积极延伸产业链,拓展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生产领域,不断迎合市场需求。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提高行业集中度,提升建材行业整体竞争力。加强品牌培育、宣传和推介,提升本土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导企业开展商标保护维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落实保障措施,推进工作进展。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材工业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协调抓好建材生产、应用、标准、评价等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价格、能源、环保、交通等相关政策衔接,协调完善推进措施。
(二)加强质量管理。推进水泥、玻璃、石膏等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对标和达标工作,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培育知名品牌。结合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规程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
(三)加大金融支持。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一企一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
(四)加强部门协同。工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产业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处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环保部门要严格排放监测,依法处理超标排放行为;住建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对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的管理,对标识项目进行动态监管,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节能监察部门要对建材行业相关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安监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履行“行业利益高于企业利益”的自律公约。协助企业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合理限产,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去产增效。建立健全建材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运行监测,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总结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组织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本意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